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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博物馆提供云展览、云教育等智能服务并延长开放时间,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7月17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我省将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
作为文物大省,我省拥有黄山古村落、徽州三雕、大运河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数以万计的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江淮文化的核心价值与历史记忆。然而,现有法规对文物应急处理程序、数字化建设等关键环节缺乏细化规定。与此同时,我省文物保护还面临多种问题: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加剧;非国有文物(如徽派民居)因修缮资金不足长期失修;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文物盗窃、走私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推动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与文旅融合发展,构建全链条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以文物保护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文旅厅起草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共6个方面,分别是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注重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规范考古发掘管理、完善经费保障与社会参与机制,以及强化法律责任。按照要求,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应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办法》指出,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迁移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履行相关程序。
在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方面,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推动文物数据共享与应用。鼓励博物馆创新文物传播与利用服务模式,包括提供文物云展览、云教育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延长开放时间,丰富并创新文物宣传活动及课程;加强文物科技创新,鼓励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影响力,以及其他有利于文物传承与利用的措施。
另外,我省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博物馆提供云展览、云教育等智能服务并延长开放时间,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7月17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我省将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
作为文物大省,我省拥有黄山古村落、徽州三雕、大运河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数以万计的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江淮文化的核心价值与历史记忆。然而,现有法规对文物应急处理程序、数字化建设等关键环节缺乏细化规定。与此同时,我省文物保护还面临多种问题: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加剧;非国有文物(如徽派民居)因修缮资金不足长期失修;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文物盗窃、走私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推动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与文旅融合发展,构建全链条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以文物保护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文旅厅起草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共6个方面,分别是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注重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规范考古发掘管理、完善经费保障与社会参与机制,以及强化法律责任。按照要求,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应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办法》指出,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迁移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履行相关程序。
在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方面,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推动文物数据共享与应用。鼓励博物馆创新文物传播与利用服务模式,包括提供文物云展览、云教育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延长开放时间,丰富并创新文物宣传活动及课程;加强文物科技创新,鼓励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影响力,以及其他有利于文物传承与利用的措施。
另外,我省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博物馆提供云展览、云教育等智能服务并延长开放时间,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7月17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我省将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作为文物大省,我省拥有黄山古村落、徽州三雕、大运河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数以万计的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江淮文化的核心价值与历史记忆。然而,现有法规对文物应急处理程序、数字化建设等关键环节缺乏细化规定。与此同时,我省文物保护还面临多种问题: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加剧;非国有文物(如徽派民居)因修缮资金不足长期失修;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文物盗窃、走私案件时有发生。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推动文物资源活化利用与文旅融合发展,构建全链条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以文物保护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文旅厅起草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共6个方面,分别是完善文物保护体制机制、注重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规范考古发掘管理、完善经费保障与社会参与机制,以及强化法律责任。按照要求,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应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办法》指出,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迁移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履行相关程序。在加强文物信息化与活化利用方面,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推动文物数据共享与应用。鼓励博物馆创新文物传播与利用服务模式,包括提供文物云展览、云教育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延长开放时间,丰富并创新文物宣传活动及课程;加强文物科技创新,鼓励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影响力,以及其他有利于文物传承与利用的措施。另外,我省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姜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