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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人党某今年49岁,是一位有着20余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持B2驾照。
但是,就是这样一位年富力强、见多识广、经验老到的司机,却稀里糊涂把自己的宝贵性命给葬送了,而且还被交警部门认定要为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认为他的死跟周围环境和第三方因素无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他可能算是白死了……
今年8月的一天下午,党某驾驶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即水泥搅拌车,车体最高3.995米)沿庆阳市镇原县太平镇柳咀村村道行至陈山自然村路段时,搅拌车顶部与甘肃该村村口的一座石雕牌坊门(牌坊门净高为3.4米)相撞,导致牌坊坍塌,车辆损毁严重,驾驶员党某受变形的车头挤压窒息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党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有重大过错,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确定当事人党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党某的家属对这份《认定书》表示不服并严重质疑。家属认为,村口石雕牌坊的净高过低、而且路上没有设置醒目的限高警示标志,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牌坊的建设方和使用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各方的责任。交警部门拒绝了家属的要求,认为“石雕牌坊的高度与事故无直接关系”,同时他们对于道路上的“限高”问题的态度是“不作回复”。
家属拒不接受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是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这一个文件。该文件有一项技术性的规范要求:在四级公路上设置限高净高不得低于4.5米。因此家属认为设置在村口的石雕牌坊属于违法建筑,该起事故与高度有直接因果关系。肇事车辆不存在超高问题,也不存在车辆碰撞门体立柱问题,单纯为车辆罐体顶部与门体相撞,原因在于石雕牌坊门高度不符合规定。
另外,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未设置任何限高和警示标志,石雕牌坊门区域无任何限高标志,与该起事故也有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合规?家属的质疑和诉求又是否有依据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家属质疑交警认定责任错误,关键在于他们自己引用的文件依据没有说服力。技术规范的效力和优先顺位,要显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这是基本常识,交警部门肯定不会认可这个技术性规定的。
要知道,事故现场只是一条进出村庄的泥土路(虽然名义上也属于“四级公路”),其实就是一条连接村庄和主干道路之间的摆渡道路。社会现实情况(诸如城乡差异、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决定了村道连接公路不可能做到标识和警示等尽善尽美、应有尽有(主要是这段路相对比较短、过往的车辆少,尤其是重型车辆更加稀少)。
要说醒目的标识,3、4米高的石雕牌坊这样一座庞然大物肯定要比路边小小的标识牌要醒目得多!如果司机心不在焉、疏于观察、思想开小差或者速度过快,就是再醒目的标牌也无济于事,该撞的还是会撞上。
换言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最终丧命,直接原因是驾驶员本人疏于观察、自我放纵,确实与先于存在的建筑牌坊没有直接关系。
P.S.家属质疑村牌坊为“违法建筑”是意气用事,缺乏依据,据悉牌坊是甘肃庆阳文旅部门与当地太平镇政府合建,报建审批手续均齐全)。
从上述三个层面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责是合法合规、没有问题的。家属因为亲人在事故中不幸罹难,心情悲痛,提出质疑可以理解,但从形式上这种质疑是错误的。
家属可以绕开交通肇事,立足于人员死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推定牌坊方存在的过错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石雕牌坊的建造方、使用或管理方以及水泥搅拌车的所有权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司机死亡的赔偿责任。
因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法院起诉判决的唯一要件或唯一依据,即使从交警队的角度出发死者被判定承担事故的全责,家属仍可以向法庭诉求相关方酌情赔偿。